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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30民初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樊亚平与杨江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亚平,杨江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30民初789号原告:樊亚平,男,1979年12月11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被告:杨江红,女,1980年5月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X组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樊亚平与被告杨江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亚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李亚刚审判员  焦春涛审判员  周 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吕娇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