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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周成贞与徐凯、江莹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贞,徐凯,江莹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周成贞,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徐凯,男,198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被执行人:江莹莹,女,198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安陆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成贞与被执行人徐凯、江莹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016)鄂09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徐凯、江莹莹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周成贞借款400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徐凯、江莹莹一直下落不明,且被执行人徐凯、江莹莹在银行、房管、国土、工商等部门均无登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98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