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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03执3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虎佐丰与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虎佐丰,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3执347号申请执行人:虎佐丰,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执行人: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法定代表人:杨向兰,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虎佐丰与吴忠市红寺堡区和信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宁0303民初18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 勤审判员 金 鑫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亚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