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苏久和与许龙乐、黄小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久和,许龙乐,黄小霞,江苏大乐管件有限公司,许可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664号申请执行人:苏久和,男,1954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许龙乐,男,1967年10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黄小霞,女,1978年3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被执行人:江苏大乐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梁垛镇临塔工业园区25-26号村八组34号。法定代表人:许龙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许可金,男,1964年5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苏久和与被执行人许龙乐、黄小霞、江苏大乐管件有限公司、许可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许龙乐、黄小霞、江苏大乐管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苏久和支付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60万元,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收);二、被告许龙乐、黄小霞、江苏大乐管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苏久和支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2.5万元,从2014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计收);三、被告许可金对上述第一项被告许龙乐、黄小霞、江苏大乐管件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龙乐、黄小霞、江苏大乐管件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苏久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50元,由被告许龙乐、黄小霞、江苏大乐管件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久和与被执行人许龙乐就(2017)苏0981执664、665号两案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许龙乐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23万元;被执行人在2017年7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2万元,2017年9月30日前给付21万元,2018年7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19年7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2020年7月31日前给付30万元。现被执行人许龙乐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第一期还款12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664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王世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韦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