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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0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孙桂芳与阜南县晨晨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桂芳,阜南县晨晨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073号原告:孙桂芳,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云(系原告儿子),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清(系原告侄子),男,196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被告:阜南县晨晨木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杜辉,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礼,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桂芳与被告阜南县晨晨木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418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091元,由原告孙桂芳负担。审判员  李占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夏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