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3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与四川运正商贸有限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杰、汪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四川运正商贸有限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杰,汪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23执3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住大英县新城区南北干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523078303。负责人:刘正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四川运正商贸有限公司,住大英县凄江东路工业企业发展服务中心5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59995122-3。法定代表人:任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南段284号,组织机构代码:6804198-6。法定代表人:汪中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射洪县太和镇城南美丰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4225805-1法定代表人:汪中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任杰,男,汉族,生于1990年1月16日,四川省射洪县人。被执行人:汪倩,女,汉族,生于1969年9月4号,四川省射洪县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与四川运正商贸有限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射洪县洪达家鑫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任杰、汪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费2000000元,执行费22400。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银行有贷款,房屋有抵押,不宜处置。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英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成代龙审判员 陈才干审判员 张宗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佳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