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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06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腾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姚玉祥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腾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姚玉祥,天津开发区千佰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拉普拉塔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0602号之一原告:天津腾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津塘村直沽街12号平房院2号平房。法定代表人:孙英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树旺,该公司员工。被告:姚玉祥,男,1981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黄骅市。第三人:天津开发区千佰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泰华路75号办公楼2楼201室。法定代表人:XX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红,天津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天津拉普拉塔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鸿泰千佰汇B座3层东二厅。法定代表人:李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腾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姚玉祥、第三人天津开发区千佰汇商贸有限公司、天津拉普拉塔餐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3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意思表示真实,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腾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石攀清代理审判员  蒋 力人民陪审员  张金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丽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