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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赵宗成与万东勇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宗成,万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异57号复议申请人:赵宗成,男,生于1966年9月20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万东勇,男,生于1973年5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渝0120执保341号执行裁定书,将赵宗成的银行存款121万予以冻结一年。现赵宗成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人称,其与被申请人有经济往来,转款并非万东勇误转,也不构成不当得利,万东勇据此申请对其账户予以保全侵犯其合法权利,申请撤销该执行裁定。本院查明,万东勇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赵宗成银行账户并提供担保,本院于5月19日作出裁定准予保全并于5月22日冻结赵宗成银行账户,冻结金额121万元。赵宗成遂以其不应当承担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向本院提起复议,要求解除冻结。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万东勇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有明确的被保全人和财产信息,并提供足额的担保,现已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复议申请人是否承当返还责任不在保全异议的审查范围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宗成的复议请求。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剑代理审判员 李 沙代理审判员 陆世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