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4执4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罗祥义与汪传兵陈仁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祥义,汪传兵,陈仁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4执4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祥义,男,汉族,1963年10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执行人:汪传兵,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执行人:陈仁瑛,女,汉族,1975年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本院在执行罗祥义与汪传兵、陈仁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对民事判决书不服,已向本院提起再审,本院决定进入再审。经征求申请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全斗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