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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米泽兵与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泽兵,赖勇华,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824号原告:米泽兵,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赖勇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8号楼1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3940D。法定代表人钟晓兵,董事长。原告米泽兵与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米泽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泽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泽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泽兵负担。审 判 长  廖朝阳审 判 员  杜琼华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