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米泽兵与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泽兵,赖勇华,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824号原告:米泽兵,男,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赖勇华,男,1970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7栋1单元18号楼18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9173940D。法定代表人钟晓兵,董事长。原告米泽兵与被告四川省宇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赖勇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米泽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泽兵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米泽兵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米泽兵负担。审 判 长 廖朝阳审 判 员 杜琼华人民陪审员 何明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小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