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1刑初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孙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刑初12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65年4月1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4月30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7月31日由本院决定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长军、吴旭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至2017年4月份,被告人孙某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驾驶自家农用四轮拖拉机带自动犁,在阿荣旗复兴镇天台岭村六组八道沟大岗西坡,位于67林班245小班,将国有林地非法开垦20.97亩种植农作物。经鉴定,被开垦林地的地貌已完全改变,原有植被遭严重破坏,形成耕地,具备耕种农作物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说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阿荣旗森林公安局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及现场照片、土地台账、阿荣旗林业局出具的林地确认证明及林地的权属证明、林地鉴定意见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开垦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孙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6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永生审 判 员 李佳林人民陪审员 林荣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秀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