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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10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沈阳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沈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1052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沈阳,男,1989年2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无业,住诏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理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沈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闽0582刑初177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沈阳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王沈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沈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沈阳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沈阳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沈阳撤回上诉。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刑初177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叶昭杰代理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萍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