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126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明德与周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德,周华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683号原告:魏明德,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忠,男,1939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凤阳县板桥镇濠光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周华甫,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魏明德与被告周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明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明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魏明德负担。审判员  杨春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桑山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