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2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魏明德与周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明德,周华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2683号原告:魏明德,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忠,男,1939年3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凤阳县。系凤阳县板桥镇濠光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周华甫,男,195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原告魏明德与被告周华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魏明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魏明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明德撤诉。案件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魏明德负担。审判员 杨春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桑山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