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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1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茂富与XX陈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茂富,XX,陈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1337号原告:邵茂富,男。委托诉讼代理人:赖进友,长宁县长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XX,男。被告:陈洁,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茂富与被告XX、陈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邵茂富以双方已经庭外达成调解意见为由,于2017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茂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茂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原告邵茂富负担。审判员  刘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