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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83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德方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方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83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德方,出生于吉林省德惠市,住吉林省德惠市;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德惠市公安局看守所。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检刑诉〔2017〕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德方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惠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季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德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李德方将其自家的1垧4亩8分土地(实际为1.6垧)以6万元的价格承包给黄宝顺,承包期限为2013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德方隐瞒了将土地承包给黄某的事实,将其土地再次以10万零4千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害人王文山,承包期限为2014年至2023年止。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德方不知去向,导致被害人王某至今无法耕种承包的土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德方之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德方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0日,被告人李德方将其自家的1垧4亩8分土地(实际为1.6垧)以6万元的价格承包给黄某,承包期限为2013年9月20日至2018年12月1日止。2013年12月9日,被告人李德方隐瞒了将土地承包给黄某的事实,将其土地再次承包给被害人王某,承包期限为2014年至2023年止。骗取王某人民币104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人李德方不知去向,赃款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李德方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土地承包合同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均能够证明本案的事实,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德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德方能够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德方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9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德方退赔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04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丽艳代理审判员  李魁亮人民陪审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