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2民初2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周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2民初2000号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泰丰大厦27楼。法定代表人:徐道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莉,四川川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婷婷,女,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汇东区。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四川志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X X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杨余东书 记 员  黄小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