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3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强、李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强,李红涛,XXX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3民初1312号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永昌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0614978X6。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合义,男,该公司大田集支行信贷主管。被告:陈强,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李红涛,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被告:XXX,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武县。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强、李红涛、X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主动履行还款义务,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65.5元,由原告山东成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根友人民陪审员 王民军人民陪审员 于茂园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许丽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