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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发停与被执行人贾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发停,贾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646号申请执行人李发停,男,53岁,汉族,住新疆奇台县被执行人贾国强,男,50岁,汉族,万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发停与被执行人贾国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国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发停欠款30900元。经查,被执行人贾国强有晋MHLX**长安牌汽车一辆,已被我院查封。我院于2017年7月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贾国强拘留十五日,但被执行人贾国强有严重疾病万荣县拘留所不予收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生效。审判长  董殿勇审判员  张永祥审判员  郭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