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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8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臧某某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臧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刑初295号自诉人张某某,男,196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人臧某某,男,198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自诉人张某某以被告人臧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臧某某已将劳务费足额给付自诉人,自诉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某某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海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胜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