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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文婷、李三喜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文婷,李三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103民特9号申请人:李文婷,女,1989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被申请人:李三喜,男,1958年9月30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申请宣告李三喜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文婷诉称,申请人李文婷与被申请人李三喜系父女关系。李三喜于2007年失踪未归。李三喜家属经多方查找无音讯,现申请人认为李三喜已下落不明满四年,要求宣告李三喜死亡。经查:被申请人:李三喜,男,1958年9月30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大江家院4号2楼2号,公民身份号码。2007年5月27日李三喜从家离开后未归,经多方查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6年7月3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了寻找李三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李三喜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有公安机关证明被申请人李三喜于2007年起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四年。申请人李文婷要求宣告李三喜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三喜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建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琪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