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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郑明清与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信用社、张上卿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明清,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信用社,张上卿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886号原告:郑明清,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玉新,女,住尤溪县,尤溪县城关镇沈塔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被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信用社,住所地:尤溪县联合乡联合村塔兜街。负责人:胡鑫,该社主任。被告:张上卿,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原告郑明清与被告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信用社、张上卿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明清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明清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尤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联合信用社、张上卿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郑明清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明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郑明清负担。审判长  纪宝玲审判员  董继武审判员  张初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