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吴中岳、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风,吴中岳,王爱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5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刘东风,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吴中岳,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红,女,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东风申请执行吴中岳、王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东风与被执行人吴中岳、王爱红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刘东风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85执118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马 娟审判员 吕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石君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