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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41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绍春与杨启俊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春,杨启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41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杨绍春,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杨启俊,男,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关于杨绍春与杨启俊赡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启俊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元扣划至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 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