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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与刘健、张德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刘健,张德芝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941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住所地日照市莒县振兴中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2673166398N。法定代表人:秦绪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竹,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凯华,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健,男,现住山东省平度市。被告:张德芝,女,现住山东省莒县城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与被告刘健、张德芝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以与被告刘健、张德芝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纪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卢海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