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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94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恒春、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9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恒春,男,1963年12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执行人:安徽庐南建设投资集团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安徽省合肥市经开区金寨南路44号;被执行人:安徽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安徽庐南建设投资千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巢湖81号603、604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民终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夏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皖1102执946号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1民终7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1、冻结2、冻结期限为三年。附:执行裁定书一份二O一七年月日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2017)皖1102执946号之二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你院(2017)皖1102执946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收悉。已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二O一七年月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