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刑终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熊瑶、熊涛故意伤害、敲诈勒索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瑶,熊涛,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刑终581号原公诉机关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瑶,男,汉族,1991年5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在昆明务工。2016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熊涛,男,汉族,1994年12月13日出生,小学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家住重庆市长寿区,在昆明务工。2016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程鑫,男,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重庆市长寿区人,家住重庆市长寿县,在昆明市务工。2016年9月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熊涛、熊瑶、程鑫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7)云011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熊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零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熊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三、被告人程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总和刑期一年零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判后,被告人熊瑶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二审中,上诉人熊瑶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熊瑶撤回上诉。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7)云0112刑初60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石友审 判 员 杨国晖审 判 员 张发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马 侃书 记 员 李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