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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5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周权与张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权,张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925执16号申请执行人周权,男,汉族,1991年3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工,现住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街子组,身份证号:XXX。委托代理人:周子熙,女,云南临疆律师事务所律师,身份证号:XXX。被执行人张光辉,男,汉族,1978年12月16日,初中文化,务工,现住双江自治县自来水厂,身份证号:XXX。关于申请执行人周权与被执行人张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已经本院作出的(2016)云09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执行。一、申请执行的债权: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0元。二、执行经过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本院立案后依法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于2017年2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2017年5月23日向申请人回告执行情况,并征的申请人同意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如下:2017年2月22日经过网络查控查到被执行人皮卡车一辆,2017年4月24日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皮卡车已经因赌博抵押给了别人,无法控制,被执行人称其在自来水厂有一套80平方米住房,一家五口人共同居住,房子是向信用社贷款15万元按揭的,没有其他财产。四、实现的债权情况: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每年支付申请人5000元���五、申请人有权利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载定如下:终结(2017)云0925执1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利要求对原法律生效文书进行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梅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段培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