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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3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安顺市开发区张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李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顺市开发区张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李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3民初686号原告:安顺市开发区张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开发区西航大道**号。注册号:520490000085923。投资人:张智,男,1975年7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住安顺市西秀区。委托代理人:柏正美,系贵州虹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李猛,男,1986年7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自治县人,住镇宁自治县。原告安顺市开发区张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告李猛修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安顺市开发区张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顺市开发区张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以被告李猛已经支付修理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顺市开发区张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顺市开发区张智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柏兴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龙伶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