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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7101执异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郑章辉、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章辉,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7101执异3号案外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郑章辉。被执行人广西罗城科潮基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西罗城银汉淀粉总厂。本院在执行(2017)桂7101执异3号中,案外人×××于××××年××月××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写明提出异议的请求、主要理由、事实与证据)。本院查明,……(写明审查认定的事实与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异议成立(或不成立)的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写明被执行的标的)的执行。[或:驳回×××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潘树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娜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