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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5执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蒋向阳与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向阳,梁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5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蒋向阳,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医师,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被执行人梁涛,男,196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在执行(2016)宁0105执1698号申请执行人蒋向阳与被执行人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3日对被执行人梁涛进行司法拘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31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3000元,剩余执行款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蒋向阳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105执16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谢 旭代理审判员  陆天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