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81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龙淼生与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津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淼生,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81民初375号原告:龙淼生,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津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美珍,女,住安乡县,系龙淼生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正明,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鼎城区。法定代表人:丁亮。被告: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住所地津市市。负责人:严万富。原告龙淼生与被告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业房地产公司)、被告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以下简称文昌阁水乡项目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淼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美珍、钱正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业房地产公司、被告文昌阁水乡项目部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龙淼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32000元,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4年,被告在津市市渡口镇界福居委会修建文昌阁水乡商住楼项目时雇佣龙淼生为工地进行打桩基础建设。2015年11月6日,经双方结算文昌阁水乡项目部欠工资款4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此后,经多次催讨于2016年1月6日偿还8000元,尚欠32000元至今未偿还。安业房地产公司未到庭答辩、举证及质证。文昌阁水乡项目部未到庭答辩、举证及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安业房地产公司系依法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安业房地产公司设立文昌阁水乡项目部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文昌阁水乡项目部设立登记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2014年,文昌阁水乡项目部在津市市渡口镇界福居委会开发文昌阁水乡商住楼项目时雇佣龙淼生为工地进行打桩基础建设。2015年12月7日,经双方结算,文昌阁水乡项目部向龙淼生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主要内容为“今欠到龙淼生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说明:桩基础工程黄金虎拨60000元龙淼生系40000元。欠款人:文昌阁水乡项目部”龙淼生陈述其本人所属债权金额为40000元,系其对自身权益处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2016年1月6日,文昌阁水乡项目部支付龙淼生欠款8000元,余款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本案属合同纠纷。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双方已经对施工工程进行了结算并形成了欠条,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文昌阁水乡项目部应当履行支付欠付工程款的义务,故本院对龙淼生要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偿还欠付工程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二、关于责任承担问题,文昌阁水乡项目部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且已经清偿了部分债务,能够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龙淼生要求双方承担连带责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故本案欠付工程款应由文昌阁水乡项目部负责偿还,在其无能力偿还时由总公司安业房地产公司承担补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龙淼生偿还欠付工程款32000元,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支付账号:1908071609026418734;户名:津市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津市市支行);二、驳回龙淼生要求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与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津市文昌阁水乡项目部与常德市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业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跃谷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