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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7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灵芳与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灵芳,张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81民初7591号原告:张灵芳,男,195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楚荃,男,1987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告:张琪,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张灵芳与被告张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借款返回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计息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该借款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借款返回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计息的利息。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3日,被告张琪向原告张灵芳借款10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2%,并由被告张琪亲笔出具借条及收条一份。后被告于2014年11月20日出具给原告还款承诺书一份,约定如借款人不按期还款付息,出借人有权就借款人未归还的全部本息,要求全部归还。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张灵芳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3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被告张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梁必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郭金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