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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2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武汉市环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双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环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莱州双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2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环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73号第1栋3单元3层2号。法定代表人:张先平,系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莱州双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文峰路街道赵家村西南。法定代表人:徐吉荣,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4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莱州双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莱州双精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60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