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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爱云与郭翠叶、郭坤叶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云,郭翠叶,郭坤叶,郭九霞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2944号原告:王爱云,女,193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郭翠叶,女,196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郭坤叶,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郭九霞,女,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内黄县。原告王爱云与被告郭翠叶、郭坤叶、郭九霞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王爱云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爱云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爱云负担。审判员  申学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