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2执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杏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杏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2执784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正帮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青县华府天地小区,机构代码证:08496380-7。法定代表人:兰胜亮。被执行人:徐杏圃,男,1933年生,,住青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冀0922民初11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徐杏圃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226元到法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白海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