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3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发彬与张凤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彬,张凤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235号原告:李发彬,男,汉族,1970年08月12日出生,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凤欠,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彬诉被告张凤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发彬于2017年0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尤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