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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3民初4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李发彬与张凤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彬,张凤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3民初4235号原告:李发彬,男,汉族,1970年08月12日出生,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告:张凤欠,男,汉族,1986年12月14日出生,利辛县人,住本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彬诉被告张凤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发彬于2017年07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 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尤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