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辖终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叶桂锐、程远股东知情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桂锐,程远,福建宏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王宏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辖终8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桂锐,男,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远,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原审被告:福建宏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24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叶桂锐,董事长。原审被告:王宏,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上诉人叶桂锐因与被上诉人程远、原审被告福建宏通电讯工程有限公司、王宏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民初12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叶桂锐上诉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产权证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为福州市台江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程远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东知情权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规定,本案应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公司住所地在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24号楼2层,该地点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作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霞审判员 唐宇恒审判员 缪 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魏坤贵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