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1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史华、梁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华,梁帅,潘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411号申请执行人:史华,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职工,住。被执行人:梁帅,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被执行人:潘博,男,199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其他情况不详。本院在执行史华与梁帅、潘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共计54000元。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梁帅、潘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