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3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国建与杨立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建,杨立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023号原告:杨国建,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忠健,北京惠诚(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连,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瑾,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斌,天津斌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国建与被告杨立连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国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建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国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魏 鹏附: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