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魏跟义与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跟义,徐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202民初1931号原告:魏跟义,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打工。被告:徐龙,男,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宁夏聚鑫美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原告魏跟义与被告徐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魏跟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跟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工资13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份起,在被告承包的大武口区馨苑家园工地提供劳务工作。2016年4月17日被告徐龙向原告魏跟义出具欠其工资总计10000元的欠条一张。出具欠条后被告要求原告继续给其干活计3840元人工工资。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资均无果。无奈,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本案中,原告魏跟义出示的”欠条”,以证明徐龙欠其工资10000元的事实成立。本院对原告魏跟义举证欠条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徐龙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份起,原告魏跟义为被告徐龙提供劳务。2016年4月17日经双方结算,徐龙向魏跟义出具欠其工资总计10000元的欠条一张,后原告继续给被告干过,工资至今仍未支付。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跟义与被告徐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项下,被告徐龙欠原告魏跟义工资10000元有欠条证实,现原告魏跟义以起诉的方式主张该笔欠款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魏跟义当庭陈述,在被告徐龙出具欠条后,原告又给被告干活19天,每天260元,加上原告妻子为其原告干活9天,每天100元,原告根据每天干活的标准计算出被告欠原告3840元人工工资,但其并未举证证明,故该部分诉讼主张欠缺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徐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享有相应质证权、辩论权等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龙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魏跟义人工工资10000元;二、驳回原告魏跟义其他诉讼请求。如义务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计73元,由原告魏跟义负担20元,由被告徐龙负担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克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