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1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中言、郑纪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言,郑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1645号申请执行人:张中言,男,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怀远县人,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郑纪成,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现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执行张中言与郑纪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郑纪成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建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