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夏英华诉被告王岐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英华,王岐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4民初604号原告:夏英华,女,1953年8月17日出生,住丹东市振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岐胜,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润芝,女,1944年3月4日出生,住丹东市元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英华诉被告王岐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夏英华承担。审判员 王楠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丽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