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洪生与蔡术华、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洪生,蔡术华,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财保2号申请人:韩洪生,男,汉族,1969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飞,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河南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蔡术华,男,汉族,1968年12月2日出生,河南省固始县。被申请人: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南村镇牛匠村。法定代表人:郭蕊,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职务。申请人韩洪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蔡术华驾驶的、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为*****挂的华骏牌重型厢式半挂车进行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转让、抵押。申请人韩洪生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洪生因与被申请人蔡术华驾驶的*****、*****挂陕汽牌重型半挂车在国道207线1230KM+300M(高平炎帝陵北口)路段发生相撞,造成韩洪生受伤的交通事故,本院对该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且保全财产系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同时申请人投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晋城市红海洋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的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挂的华骏牌重型厢式半挂车。期限为2年。在查封期间不得出租、买卖、转让、抵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程建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丽娟书 记 员 王晓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