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卫华与被执行人王金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华,王金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15号申请执行人徐卫华,女,1978年6月3日,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被执行人王金星,女,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申请执行人徐卫华与被执行人王金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3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金星银行存款1900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天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景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