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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6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为山、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山,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为山,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5-D室。法定代表人:徐添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芜劳人仲第09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银行存款98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