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07执6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为山、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为山,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6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为山,男,汉族,1954年10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鸠江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5-D室。法定代表人:徐添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芜劳人仲第096-1号仲裁裁决书,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按判决书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宏伟环卫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在银行存款981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柏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夏 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