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4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4726王磊与杨垂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杨垂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472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2年5月19日生8,汉族,如皋市号。被执行人杨垂青,男,1978年9月15日生7,汉族,如皋市室。申请执行人王磊与被执行人杨垂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如皋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皋新民初字第02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杨垂青于2015年10月1日前偿还王磊借款20000元,如逾期不还,则另需承担违约金5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80元由王磊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0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邹亚军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275元。执行中,被执行人杨垂青于2017年7月31日将执行费275元缴至本院,同日申请执行人王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该案执行,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皋新民初字第002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