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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太和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和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430号原告:太和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住太和县大通路北侧105国道东侧亿达福地园小区1号楼115铺。法定代表人:李继灵,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现旗,河南精锐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住阜阳市太和县人民北路社保局对面。负责人:孔宁军,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新义,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太和县辉煌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和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姚建刚审 判 员  王华丽代理审判员  张中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