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7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瑞与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湖北襄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湖北襄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07民初2562号原告:王瑞,男,1965年7月3日生,汉族,住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银,峪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襄阳市襄州区伙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襄州区伙牌镇樊魏路***号,法定代表人:张礼生,镇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湖北襄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址:襄州区伙牌镇四季青七区。法定代表人:杨全新,主任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伙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王瑞诉襄阳市襄州区伙牌人民政府(下称伙牌政府)、湖北襄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称襄州经开区管委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广银,被告伙牌政府、襄州经开区管委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瑞诉称,其2016年7月6日4点30分驾驶“巴山”牌三轮摩托车行至襄州伙牌下冯还建房路段(新2**国道东侧与郜马路交叉路口处),撞到公路中间的水泥墩致身体多处受伤,车辆受损。襄阳市公安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据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同时,原告被送往襄州区人民医院治疗19天,出院后在门诊又继续治疗,共花医疗费29307.24元。经鉴定,原告左下肢、右下肢伤残均属10级。因造成本次事故是二被告安排人所砌限行水泥墩引起,事故地点没有任何警告标志,也没有专人看管,更没有任何防护措施,故二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请求依法判令: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9307.24元、残疾器具费120元、护理费1700.5元、误工费13760.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元、残疾赔偿金30540元、鉴定费800元、车费2000元、营养费3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等共计86608.24元;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伙牌政府辩称,、湖北襄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晓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熊业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