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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彭世康、彭小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世康,彭小娇,彭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彭世康,男,1958年7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彭小娇,女,1986年1月2日生,汉族,住所地萍乡市。被执行人彭解清,男,1956年7月3日生,汉族,住所地萍乡市。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执行彭世康申请彭小娇、彭解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彭小娇、彭解清应支付申请人彭世康案款5000000.0元,承担执行费52400.0元。现因被执行人彭小娇;彭解清无银行存款,虽有车辆但未实际控制,虽有房产查封信息,但我院属轮候查封,无处置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陈捷审判员  潘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龚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