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与江贵文、巫小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江贵文,巫小凤,巫福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1867号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住所地:义乌市国际生产资料市场********号商位。经营者:蔡林琴,女,197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贞,浙江望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贵文,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巫小凤,女,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巫福林,男,199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诉被告江贵文、巫小凤、巫福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元(已减半),由义乌市星宇烫金材料商行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萍 来自